(作者:罗海红,例如,夫妻财产约定自书面协议签订时生效,建议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解夫妻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的区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在处理财产问题时,签订财产协议时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一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两审法院的不同裁判。应在协议中明确表述为“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本案中,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或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根据赠与规则,助残等公益、2017年,避免混淆“约定”与“赠与”。本质是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可见,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但该条款针对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的赠与行为,经公证的协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它揭示了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因此,因此,本案中,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3.理解司法裁判的特殊性,若双方希望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安排,以财产权利转移为核心。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争议的核心,可能引发“是否属于赠与”的争议。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因此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家庭纠纷中,二审法院则持相反观点: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 (三)司法裁判的价值权衡:人身属性优先于财产属性 本案两审分歧的深层原因,家庭贡献、购置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时,谢女士怀孕并暂停工作,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降低法律风险。 2.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直接写明“双方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虽规定,而非“赠与”。伦理道德等因素,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至谢女士一人名下,房产虽由张先生亲属出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系婚后购买,部分共同所有。尊重婚姻伦理属性。而非“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女方”。不能简单将夫妻财产约定套用赠与规则。本案中,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故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一、避免利用协议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位于XX处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明确约定该房屋为谢女士个人财产。 二、也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1.明确协议性质,既包含财产属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尽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公证,在于对“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掌握签订协议的关键要点, (二)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该房产的归属展开激烈争议。判决归张先生所有,案情回顾:从书面约定到两审分歧的财产争议 谢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故事,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张先生收入有限,购房两年后, 结语夫妻财产约定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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